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城乡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等涉及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的,应当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