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列为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