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文化遗址应当列入保护名录。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文化遗址按照下列程序列入保护名录:

(一)申报。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红色文化遗址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评审。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址进行复核和评估,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天。

(三)认定。市人民政府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予以认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