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等;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三)不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树木、电线杆及其他设施和地面上乱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广告等宣传品;
(四)商业庆典、娱乐、健身、装修房屋等活动,合理选择时间、地点、方式,避免环境噪声污染干扰他人工作学习生活;
(五)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六)文明祭祀,不随意焚烧冥纸、抛洒祭品;
(七)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八)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