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超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使用手持移动通讯工具;不占用应急通道,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醉酒驾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占用应急通道、人行道、盲道、机动车泊位等;

(三)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车辆让行时,快速通行;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动车时,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妨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五)车辆上下乘客规范停靠,不妨碍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六)文明使用共享车辆,不损坏、不乱停乱放;

(七)其他交通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