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参与大型活动服从管理;
(二)文明出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年人、残障人士、病人、孕妇及怀抱婴幼儿乘客让座;
(三)文明就医,医患相互尊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四)文明旅游,爱护文物古迹、文化遗址遗迹、旅游设施等,听从文明劝导;
(五)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六)不损毁或者侵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环卫设施、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
(七)不从事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不在网络和其他场合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不发布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抵制低俗淫秽暴力信息;
(八)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
(九)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