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侵占公共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