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