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工作和制止、纠正不文明行为。

制定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协会章程等应当约定文明行为相关内容。

窗口服务单位应当设立文明引导员,在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文明行为引导工作,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