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二)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三)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且未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