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二)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三)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且未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