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民间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行业、专业领域的民间纠纷一般由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跨区域的民间纠纷,可以由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或者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