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专职人民调解员。

鼓励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者、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人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或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支持和发展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