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以及人民调解员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