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十五条有效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成年公民担任:(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三)有群众威信,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四)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专职人民调解员,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