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一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本辖区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区域、场所或者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小组或者派驻调解员,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为调解能力强、公众认可、有专业特长的调解员设立以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