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与其业务领域和工作范围相一致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