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绿化保护带内的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

国家建设项目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按法定权限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支付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必要的安置补助费,按有关规定补偿;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15元缴纳,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绿化保护带建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