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绿化保护带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在绿化保护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脂、挖笋;(二)乱倒建筑渣土、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及其他破坏地表植被和森林景观的;(三)筑坟;(四)狩猎;(五)野外用火;(六)砍柴、放牧;(七)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