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绿化保护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脂、挖笋;

(二)乱倒建筑渣土、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及其他破坏地表植被和森林景观的;

(三)筑坟;

(四)狩猎;

(五)野外用火;

(六)砍柴、放牧;

(七)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