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吸烟或者进行其他明火活动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物品,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