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非法物品,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