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遗产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逐步外迁并妥善安置生物多样性分布典型区域内的居民,减轻人为活动对生态造成影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