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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遗产保护

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对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应当加强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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