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文化遗产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武夷山历史传统和文化精华,收集和保存文化、艺术、工艺珍品;设置传统文化博物馆、陈列室;出版、展示、宣传优秀历史文化作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