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遗产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保持原有森林状态。确需采伐其他林木的,应当依法批准,合理规划采伐地点,采取适当方式采伐。严格保护古树名木,禁止砍伐、移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并落实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