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保护和管理;对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立碑公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