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文化遗产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窑址、古墓葬、摩崖石刻等各类文物以及民俗、民间音乐舞蹈等传统文化,受本条例保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