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可能污染环境的项目和开设破坏世界遗产的各类表演、竞技、航空游览及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