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城村汉城遗址保护区内,除按照规划建设保护设施和公用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设施;其周边地带的建筑物,应当与汉城遗址整体相协调,不得破坏汉城遗址的文化景观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