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在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和九曲溪生态保护区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控制建设项目,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世界遗产资源的建设活动。在特别保护地带,除保护需要并经批准外,禁止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符合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经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申办有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