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禁止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