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