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