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科普经费投入,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农牧区和贫困地区的科普经费给予重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科普经费和受赠的科普财物,应当专项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贪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