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广场、公园、商场、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的场所,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科普宣传。洽谈会、博览会等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利用其场馆、设施开展相关内容的科普宣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