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企业应当结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术竞赛等活动,普及科技知识,提高生产技能。鼓励企业利用自身技术和设施优势,通过产品展示或者技术研发等场所,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