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五条有效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面向农牧民的科技培训,扶持和帮助建立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为农牧民提供科技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院校、科研机构,应当通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试验示范、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和科技人员下乡等多种形式,向农牧民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