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四条有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学校开展科普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结合教学活动和学生特点,将科普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实验、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论文撰写、参观科技展览等科普活动。学校应当利用各类科普基地,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