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现代科技知识和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的学习,增强科技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科普教育应当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开设现代科技基础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