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自治州(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和范围,负责相应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