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自治州(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和范围,负责相应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