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开发利用、保护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二)开源与节流并重,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三)开采与补给平衡,涵养水源,防止水源的枯竭和地下水资源的污染;(四)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