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开发利用、保护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二)开源与节流并重,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三)开采与补给平衡,涵养水源,防止水源的枯竭和地下水资源的污染;

(四)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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