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未按调整的计划开采量、井点布局、开采层位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