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取水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凿井工程承建单位未按核准的凿井方案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