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取水许可、下达开采计划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因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对违法开采地下水、破坏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