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网的建设,做好地下水水位、水质、水温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所列取水单位应当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并定期将监测资料报其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