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