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 写出事故调查 报告,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 处理。重大问题报请人民政府决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