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Article 22Repealed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 写出事故调查 报告,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 处理。重大问题报请人民政府决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