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设施排放油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