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未正常使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超标排放油烟等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